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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典案例

2016/9/22 14:17:24

 因幼儿园的教学和生活设施、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、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;

 因幼儿园提供的食品、药品、饮用水、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;

 因幼儿园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、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;

 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比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;

 学生之间互相嬉戏、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;

 幼儿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人身损害;

 校外人员在校内造成的人身损害;

 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;

 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损害;

我们专业法务团队可以针对上述各种意外,协助校园分析责任,建立快速反应机制,搜集证据及提出解决方案,协助校园完善处理幼儿的事故纠纷。

    

幼儿园教职员在幼儿园教育、教学活动中占主导地位,是办好幼儿园的重要人力资源。根据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幼儿园教职员与园方式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。一旦幼儿园教职员与园方就劳动合同、劳动待遇、劳动保护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,需要幼儿园能运用法律的武器去解决相关人事问题。

案例分析:

某幼儿园教师李某,两年前来园工作。工作一年后,与阴暗青年恋爱并迅速确定关系。之后她常常无故缺课、迟到、早退,并在院内组织的多次业务考核中成绩不合格、不称职。园方组织考核不合格的老师参加培训,但培训后李某仍然无法胜任工作。今年3月园方将其解聘。李某不服,认为自己并没有再工作中出现重大过错,园方不应对她进行如此处理。

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,业务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,幼儿园能否作出解聘的处理?

解析:

本案中,李某在其任职期间的表现,没有遵守园方的规章制度,没有恪守教师职业道德,没能履行一名幼儿教师应尽的义务和职责,经过培训仍不能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,根据《教师法》、《劳动法》及|《劳动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园方可以作出解聘的处理。

建议:

(1)园领导在对员工进行管理时,不仅仅限于对员工的业务培训与思想素质的教育,平时还应多组织教师,尤其是年轻教师学习有关的法律条款,在工作中多提醒、多敦促,使教职工明确并自觉履行其职责与义务。

(2)员工既然选择了幼儿园教师这一职业,就应了解自己作为一名教师所具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,在工作中时时提醒自己,尽职尽责做好每一项工作。


 预防事故的发生

      (1)严格执行安全标准,经常安全检查,排除安全隐患。

      (2)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。


 加强教师的责任心,不要心存侥幸

       不允许出现监护真空


 落实各项管理措施

       及发生意外事故后及时告知监护人,先不管孰是孰非马上进行救治。